韓女士是位微商,在朋友圈賣減肥藥,為打廣告,她經常在朋友圈里發(fā)聊天截圖。
一天早上,韓女士收到初中同學兼客戶“芳芳”(化名)發(fā)來的微信,稱其老公吃了她賣的減肥藥以后瘦了兩斤。這讓韓女士很欣喜,一下子來了交流欲望,還把這段對話截圖發(fā)了朋友圈。但她沒想到的是,這個“芳芳”其實是個騙子。
冒充“芳芳”的人是韓女士的群友毛某。2018年,毛某在一個微信群里加了韓女士的微信。加完以后,毛某的朋友圈就經常被韓女士刷屏,內容大多都是韓女士與朋友或客戶聊天截圖。這正好讓無所事事又缺錢的毛某鉆了空子。
毛某翻找韓女士朋友圈,隨意點開一張圖片,正好是芳芳向韓女士購買減肥藥的對話。毛某立即把芳芳的微信頭像截圖用作自己的頭像,緊接著又把微信名改成與芳芳的一致。第二天一早,毛某就用“芳芳”的身份給韓女士發(fā)了微信。
聊了一會兒后,“芳芳”提出希望韓女士能夠在微信上給她轉點錢,并說晚點會通過支付寶返還。因為芳芳確實向自己買過減肥藥,又是初中同學,韓女士也并沒有對此產生懷疑,隨即向“芳芳”提供的二維碼里轉了第一筆錢。之后,毛某又冒用“芳芳”的身份,以“需要錢周轉”“要還錢給別人”等理由騙韓女士多次向其轉錢。
待傍晚韓女士催“芳芳”還錢時,才發(fā)現“芳芳”的頭像和昵稱均已更改。韓女士立馬給同學芳芳打電話,但對方否認借過錢,并用自己的微信號給韓女士發(fā)了消息,韓女士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,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后經建德法院審理查明,毛某冒用“芳芳”信息,先后從韓女士處騙得人民幣近4萬元,而這些錢均被用于個人揮霍。
建德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,隱瞞真相,實施電信網絡詐騙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被告人毛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酌情予以從寬處罰。綜合上述情形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毛某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罰款3萬元。
(通訊員 王媛媛)
